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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楼主还没有留下简介。
前几天和米国鬼子聊天,说到菊花的卖车模式。把鬼子惊呆了!惊呆了惊呆了!
鬼子说,他需要时间来学习,这种行为在米国会遭遇什么。
后来鬼子说了他的看法:
1/如果要在米国咨询这种营销行为是否安全和可行,本身就需要很昂贵的咨询费。
2/菊花的卖车行为,应该不会造成Fraud,也就是刑事指控。
3/一定会面临天价的民事诉讼。因为这类营销最大的利润受益者,是菊花公司。
因为从证据显示,从一开始就故意用品牌信任换取销售、同时有系统性预知性的规避责任。
原告律师很容易形成诉讼策略:菊花是精心设计的误导性的商业销售模式”,从而非常简单的推动集体诉讼或监管调查。
米国法律的价值观是更加愿意去保护消费者的消费行为。
米国的汽车公司,是绝对不敢这样玩的吗,因为玩一次,这类天价诉讼,基本上就可以直接就地破产。
我想的逻辑是,余大嘴的聪明智商,用这种方式进行。这类人,如果在当guan,会更加恐怖。
在米国,菊花根本不敢这样卖车